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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第3條

前條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與外國人協商調整不成立時,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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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第4條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第5條前二條所定之外國人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但遇有急病或…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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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