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 第5條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第5條

前二條所定之外國人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返國手續。 前項外國人依前條辦理請假返國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外國人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第3條前條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第4條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