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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定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公開招募,以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 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為限。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對非特定人公開 招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 適用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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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