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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4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及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除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創始機構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之主辦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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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