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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受託機構過半數之董事及總經理簽名或蓋章。依規定辦理證券承銷時,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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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