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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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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