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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捐獻者獎勵辦法 第4條

捐獻古物之程序如左: 一、捐獻者填具古物捐獻書或以函件向公立古物保管機構辦理。 二、公立古物保管機構接受捐獻後,應報請教育部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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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