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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捐獻者獎勵辦法 第5條

古物捐獻之獎勵,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捐獻古物者,由接受機關 (構) 給予獎狀。 二、捐獻重要古物者,由接受機關 (構) 給予獎狀,並得由教育部頒給匾 額。 三、捐獻國寶者,由教育部頒給匾額或教育文化獎章。 教育文化獎章之頒給,僅限於捐獻古物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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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