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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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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15條
應召員因病不堪負作戰任務時,召集部隊應檢查其身體,如經判明,應逕予驗退,並出具驗退證明書,及通知原召集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如不能判明其病狀,應即送請軍醫院複檢後決定之。 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到召集部隊驗退通知後,應轉知應召員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列管,並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查察,視其病況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繼行召集或列入後備軍人轉免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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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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