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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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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16條
動員召集之解除,依復員令或解除召集令實施,由國防部傳達,並由召集機關通報警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動員召集解除時,各有關單位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離營作業及報到列管事宜,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迅速辦理各種冊籍,以為再次動員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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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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