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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 第27條
召集規則 第27條
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四、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五、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六、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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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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