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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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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57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履行召集義務有優良功績事蹟表現者,或各召集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年度各種召集事務,其績效優異事蹟顯著者,由召集執行機關統一檢討,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議獎,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請內政部或國防部,依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規定,核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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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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