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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58條

本規則有關各司令部之規定,於國防部之幕僚及直屬單位,準用之;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之規定,於直轄縣市後備指揮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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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