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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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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40條
依本規則之審查認為合格者,由司法行政部發給審查證明書,但依第十二 條審查者,須經第二次審查及格後始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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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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