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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規則 第4條

本會開會時,由祕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祕書長不克出席時,由副祕書長 代理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均不克出席時,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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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