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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應由原任所辦理,其移交事宜,原任所機關並儘量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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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