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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院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本院派員監交。非本院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各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前項各機關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會同該主管人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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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