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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3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秘書處 ( 所屬機關由總務單位) 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處 (室) 會 計處 (室) 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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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