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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司法院得組成薦舉小組負責前項法官代表人選之資格審查與推薦,其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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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