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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7條

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二、退休、資遣、辭職。 三、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 四、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但第七款之期間未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五、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法官。 六、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他事由不為或不能繼續參與遴選事務。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於出缺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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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