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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
› 第3條
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 第3條
調派津貼由被支援法院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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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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