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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 第4條

調派津貼依附表所訂數額按月支給。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之調派津貼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調派津貼按全月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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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而被調派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第3條調派津貼由被支援法院支給。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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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