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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條

司法院為遴選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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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