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 第4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4條

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