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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12條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提供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之執行成效,應列入各級主管機關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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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