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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13條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第六條幼兒園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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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