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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業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約定書準則
一句話看懂
各業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約定書準則規範了各行業雇主與勞工簽訂勞工保險相關約定書的內容與程序,確保勞工保險權益的落實與明確雇主與勞工的責任義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12-1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八條
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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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八條
規定之員工,願意加入勞工保險者,均應依照本準則 訂定約定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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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業員工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 險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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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加入保險之單位,除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及
第十四條
之 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並應檢送約定書二份,其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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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規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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