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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業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約定書準則 第4條

申請加入保險之單位,除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 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並應檢送約定書二份,其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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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員工,願意加入勞工保險者,均應依照本準則訂定約定書辦理。第3條各業員工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第5條本準規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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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