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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14條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四 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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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