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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15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 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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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