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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31條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 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 召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 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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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