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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32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 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 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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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