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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35條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 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 擔任之。 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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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