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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34條

社務會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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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