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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第3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 一、通俗演講。 二、開放運動場所供民眾運動。 三、輔導附近民眾舉辦各項體育及康樂活動。 四、公民訓練及改進國民生活事項。 五、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六、各種職業技能之推廣與指導。 七、公共衛生指導及救護訓練。 八、防空、防毒、防諜等知能傳習。 九、舉辦各項展演活動。 十、補習學校 (班) 。 十一、依專長設備辦理其他切合社會需要之社會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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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