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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第4條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 一、開放運動場所、集會場所及圖書閱覽室等供民眾使用。 二、協助社區民眾舉辦各項體育及康樂活動。 三、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四、舉辦有益於改善社區民俗之活動。 五、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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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