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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第9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列入督導項目,派員前 往督導實施,其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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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