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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第8條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所需經費,應酌列預算。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製預算時,應酌列經費,作為獎勵或補助所屬各 校辦理社會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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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