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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 第3條
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第3條
網站無障礙檢測、稽核及認證標章,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網站無障礙規範辦理,主管機關尚未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前項網站無障礙規範應符合下列檢測基準: 一、可感知:資訊及使用者介面元件應以使用者能察覺之方式呈現。 二、可操作:使用者介面元件及導覽功能應具可操作性。 三、可理解:資訊及使用者介面之操作應具可理解性。 四、穩健性:網頁內容應可供身心障礙者以輔助工具讀取,並具有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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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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