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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 第4條
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第4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自行檢測其資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功能,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註冊。 各機關應備具申請書、自行檢測報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 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稽核時,得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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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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