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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2條

法務部應每三年為一期,指定其中一年度,辦理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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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