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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3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 一、辦案績效評比: (一)辦案維持率。 (二)檢察官逾期未結案件處理成效。 (三)檢察官未結案件數。 (四)各類專案執行成效。 (五)其他有關檢察官辦案事務之成效。 二、行政績效評比: (一)重要行政政策執行成效。 (二)檢察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 (三)司法保護業務執行成效。 (四)為民服務實施成效。 (五)其他有關行政事項之成效。 三、綜合評比。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分數,辦案績效評比占百分之五十,行政績效占百分之四十,綜合評比占百分之十。 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於法務部指定團體績效評比實施年度後,將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第二款各目之具體內容及配分方式函報法務部核定後,據以辦理該次團體績效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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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