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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4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各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極佳」:九分以上十分以下。 二、「佳」:六分以上九分未滿。 三、「普通」:三分以上六分未滿。 四、「待改進」:三分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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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