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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為處理營造業之登記、升 降等級、撤銷登記、獎懲事項及專任工程人員處分案件,應分別設立營造 業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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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