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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分別由內政部營建署署長、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縣 (市 )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派兼之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資深之營建專家學者及業務主管人員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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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