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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第五條製作之決議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等級、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或技師之姓名、年齡、出生地、住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決議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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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