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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5條

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繫屬行政法院後,應先進行審查,並自審查程序終結改分各庭(股)之日(以下簡稱分案之日)起算辦案期限。審查期限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報請院長核可展延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事件自分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行政法院研究發展考核科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一、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二年。 二、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一年一個月;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一年五個月。 三、交通裁決第一審事件,逾十個月。 四、上訴事件,逾一年三個月。但非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交通裁決上訴事件,逾一年一個月。 五、抗告事件,逾五個月。但與上訴事件共卷或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抗告事件,逾一年三個月。 六、聲請或聲明事件,逾五個月。 七、調解事件,逾三個月。 八、執行事件,逾一年八個月。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第二項之催辦通知或第六條之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現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期限,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第3條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有法規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第4條事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審查日數、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事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第6條事件自分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第7條遲延事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事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第8條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第二項之催辦通知或第六條之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現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第9條事件逾第六條所定期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視為…第10條事件進行尚未逾第六條所定期限,而有前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第11條最高行政法院事件進行尚未逾第六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期限,而為大法庭相關程序者,依下列方式辦理…第12條視為不遲延事件,由各行政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列報件數。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第13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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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