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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 第3條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 四、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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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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