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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4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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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