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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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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